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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營業用抽油煙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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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杭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杭政辦函〔2017〕116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靜電機保養11月6日

杭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二)編制依據。
本預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傢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傢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25號)、《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自然災害應急避險中人員強制轉移的決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17〕18號)和《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杭政函〔2006〕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制定。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的市級應急救助工作。
當毗鄰市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並對我市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市內應急救助工作。
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四)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2.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同行動。
3.堅持政府主導、社會互助、群眾自救的原則,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二、組織指揮體系
(一)市減災委員會。
1.市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減災委)為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市自然災害的應急救助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聽取受災區、縣(市)災情、自然災害救助情況匯報,組織會商,分析、評估災區形勢,研究提出對策和措施;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支持措施;組織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赴災區指導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研究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項。
2.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市民政局:牽頭制(修)訂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和實施;組織、協調全市救災工作;負責申請、分配和管理全市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指導全市避災安置場所和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建設與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核查、報送、發佈災情;指導災區轉移安置災民,開展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救助;指導社會力量參與救災;指導災區實施因災倒損房屋的恢復重建;組織、指導開展救災捐贈工作;承擔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及新媒體平臺,適時報道自然災害預警及救助信息,及時向社會通報救災工作動態,及時在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插播防災減災緊急公告。
市發改委:及時瞭解災情,並及時向省發改委報告,爭取省對我市災區基礎設施恢復重建給予專項資金補助;指導全市災後基礎設施恢復重建工作。
市經信委:負責協調應急救援藥品的組織供應;負責協調應急處置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指導受災地區做好受災學校師生轉移工作;指導受災地區恢復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做好災後學校重建相關工作。
市科委:負責防災減災專傢的組織聯絡與協調工作,針對防災減災的技術難題,整合科技資源,組織科技攻關,及時將既有相關科研成果迅速投入應用;協同組織協調抗震救災行動,負責地震監測、災害情報收集與評估,指導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
市公安局:負責災區的社會治安工作,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負責指導和協助災區公安機關維護治安秩序,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確保災區重點目標安全和社會穩定;負責做好交通疏導、管制以及相關工作,確保救災物資運輸暢通;負責組織消防隊伍、特警實施防災救災相關工作。
市財政局:安排市級減災救災資金預算,負責減災救災資金的籌措、撥付和監督檢查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指導突發重大地質災害應急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
市規劃局(市測繪與地理信息局):負責為減災救災工作提供測繪與地理信息服務和保障。
市建委:指導受災地區做好災後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的修復、重建等工作。
市住保房管局:指導避災安置場所的房屋質量安全檢查和鑒定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指導和協調交通運輸行業自然災害預防、預警和處置工作;負責自然災害期間公路水路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組織協調救災物資的緊急運輸,指導受災地區開展公路搶修保通工作;組織開展管轄水域水上搜救工作;負責減災救災工作期間的水上交通秩序維護和管理,保障救災物資水上運輸暢通;負責錢塘江風暴潮等水上災害的監視監測、預報和預警,開展水上災害信息服務。
市農業局:負責主要農作物有害生物監控預警,指導和協調主要農作物重大病蟲草鼠害、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應急處置工作,幫助、指導災後農業生產恢復。
市林水局: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汛防臺抗旱和水利工程搶險工作,掌握、發佈汛情和旱情,負責重要江河、水工程防洪調度和抗旱應急供水調度,組織指導災後水利設施修復工作;負責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野生動物疫病的監測和防治,指導森林火災監測和撲救,幫助、指導災後林業生產恢復工作;承擔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和市森林消防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商務委(市糧食局):負責組織和協調商貿企業參加搶險救災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救災食品、飲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應急供應工作;協調安排災區糧油應急供應。
市文廣新聞出版局:負責指導災區廣播、電視系統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
市衛生計生委:負責搶救傷病員; 開展疾病監測,對災區可能發生的傳染病進行預警;實施疾病控制和衛生監督等應急措施,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發生和蔓延,加強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必要時組織心理衛生專傢對災區群眾進行心理援助。
市統計局:負責指導災情統計工作,協助建立和完善災情統計制度;協助做好災情統計數據的分析評估。
市環保局:對災區的環境污染情況組織監測、分析並提出污染控制建議。
市市場監管局:協調相關部門對災區進行食品安全監管;對災區藥品、醫療器械的生產、流通、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市物價局:加強災區市場價格應急監測,必要時依法采取價格幹預措施,開展價格監督檢查,嚴厲打擊各類價格違法行為。
市城管委:組織協調主城區防汛、防臺、抗雪等應對自然災害的應急處置和災後恢復工作;承擔市城區防汛防臺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安全監管局:負責災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組織協調因自然災害引發的工礦商貿領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市金融辦:負責協調在杭保險監管部門督促保險公司進行災前的防災禦險及災後的理賠工作。
市外僑辦:負責國外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對我市災後重建資金、物資捐贈的協調聯絡工作。
市人防辦:根據政府的指令發佈防災警報,利用人防指揮通信設施、人口疏散場所為政府組織搶險救災提供必要的保障;協調人防專業隊、民防應急救援隊伍和民防志願者服務隊參加搶險救災。
市應急辦:接收、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檢查、指導應急預案工作落實,協助市減災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處置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信息,對臺風、暴雨(雪)、凍害、幹旱、大風(龍卷風)、雷電、冰雹等氣象災害提出防禦對策與建議;組織高溫天氣人工增雨作業,做好救災氣象保障服務。
杭州鐵路辦事處:負責重大災害發生期間市內鐵路運輸網絡安全的防災減災工作,以及救災人員和物資的鐵路運輸保障工作。
杭州警備區:根據需要,協調駐杭部隊、組織民兵預備役人員以及所需裝備、器材參加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
武警杭州市支隊:在市內出現重大災情時,根據市委、市政府的命令,組織市特種專業應急救援隊及其他應急力量參加救援工作,維護災區社會穩定,協助災區政府轉移危險地區群眾。
市科協:負責組織減災救災科技交流和科普宣傳工作,協調各類學會的減災救災技術研究工作。
市慈善總會:開展慈善捐贈款物的接收,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市紅十字會:負責協助政府開展人道主義救援行動;根據自然災害災情及有關響應程序,及時向社會發出呼籲,依法接受國(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依法組織和指導全市各級紅十字會開展災害救援工作,及時向災區群眾和受難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救助;依法開展應急救護知識普及和技術培訓工作,提高災區群眾自救互救能力;做好應急預案制訂、救援隊伍建設、救災物資儲備等各項備災救災工作;參與災後重建工作。
由市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抗災救災行動,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市減災委辦公室。
市減災委下設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為市減災委日常辦事機構,承擔市減災委日常具體工作,負責與相關部門、地方的溝通聯絡,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情發佈、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措施。經市減災委同意,必要時協調其他部門和單位參加救災工作;完成市減災委賦予的其他工作任務。
(三)市減災委專傢組。
市減災委設立專傢組,對我市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咨詢和建議,為我市重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後救助提出咨詢意見。
三、災害預警響應及措施
氣象、林水、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要及時向市減災委辦公室和履行救災職責的市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測繪與地理信息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和服務。市減災委辦公室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時,啟動預警響應,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一)向可能受影響的區、縣(市),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減災委或民政(社發)部門通報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
(二)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三)開放應急避災、疏散場所,疏散、轉移易受自然災害危害的人員和財產;情況緊急時,實行有組織的避險轉移;對經勸導仍拒絕轉移的人員,當地政府可對其實施強制轉移;轉移指令解除前,被轉移人員不得擅自返回危險區域。
(四)通知有關救災物資儲備庫做好救災物資準備和物資調運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
(五)派出預警響應工作組,實地瞭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救災準備工作。
(六)向市政府、市減災委負責人,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報告或通報預警響應啟動情況。
(七)向社會發佈預警響應啟動情況。
災害風險解除或演變為災害後,市減災委辦公室終止預警響應。
四、信息報告和發佈
縣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要按照民政部《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制度》,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和部門間共享工作。
(一)信息報告。
1.對突發性自然災害,鄉鎮(街道)應在災害發生後1個半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災情向區、縣(市)民政部門報告;區、縣(市)民政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本級政府和市民政局報告;市民政局在接報災情信息2小時內審核、匯總,並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廳報告。對造成縣級行政區域內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突發性自然災害,區、縣(市)民政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後立即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廳和民政部。市民政局接報後立即報告市政府。
市委、市政府對信息報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市、區縣(市)民政部門及鄉鎮(街道)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區、縣(市)民政部門每天9時前將截至前一天24時的災情向市民政局上報,市民政局每天10時前向市政府、省民政廳報告情況。特別重大、重大災情有變化的應隨時報告。
災情穩定後,鄉鎮(街道)應在2個工作日內核定災情,向區、縣(市)民政部門報告。區、縣(市)民政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核定災情,向市民政局報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區、縣(市)民政部門報告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全市匯總數據[含區、縣(市)災情數據]向市政府、省民政廳報告。
3.對幹旱災害,區、縣(市)民政部門應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至少每10日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後及時核報。
4.加強臺賬管理,建立《因災死亡失蹤人口一覽表》、《因災倒塌損壞住房一覽表》和《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覽表》。區、縣(市)民政部門在災情核定後,要建立因災死亡失蹤人口、倒塌房屋、受災農田面積和需政府救助人口花名冊,為恢復重建和開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據。
5.市和各區、縣(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各級減災委或者民政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二)信息發佈。
信息發佈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佈形式包括授權發佈、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佈會等。要主動通過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發佈信息。
災情穩定前,市和受災區、縣(市)人民政府減災委或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滾動發佈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後,應當及時評估、核定災情損失,並按有關規定向社會發佈。
災情核定和發佈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Ⅰ、Ⅱ、Ⅲ、Ⅳ四級。
(一)Ⅰ級響應。
1.啟動條件。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Ⅰ級響應:
(1)死亡50人以上;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0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萬間或3萬戶以上;
(4)幹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口200萬人以上。
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市減災委提出啟動Ⅰ級響應的建議;市減災委決定啟動Ⅰ級響應。
3.響應措施。
市減災委主任統一組織、領導、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區、縣(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根據相關預案啟動Ⅰ級響應措施,進入緊急應對狀態,實行24小時值班,全力以赴開展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開市減災委會商會,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及有關受災區、縣(市)參加,對指導支持災區減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2)市減災委負責人負責率有關部門或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市減災委辦公室負責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佈災情,及時發佈災區需求。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減災委辦公室通報有關情況。
(4)根據受災地政府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市民政局負責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以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名義向省級相關部門報告災情,請求省裡支援。市民政局負責緊急調撥、應急采購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和單位負責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市公安局負責加強災區社會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駐杭部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根據上級指令和當地政府的請求,積極投入救災工作;必要時協助地方政府運送、接卸、發放救災物資。駐杭部隊、武警參加地方救災行動,具體按照軍地聯動機制施行。
(6)市農業、商務、物價等部門負責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市經信委負責協調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協調應急救援藥品的組織供應。市建委負責指導災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市林水局負責指導災區水利工程險情處置及修復、供水水源應急調度和農村應急供水工作。市衛生計生委負責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科委負責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於災區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市規劃局(市測繪與地理信息局)負責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開展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工作,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
(7)市委宣傳部、市文廣新聞出版局等負責組織做好新聞宣傳等工作。
(8)市民政局負責向社會發佈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跨區、縣(市)或者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指導社會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具有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工作。
(9)災情穩定後,根據市政府關於災害評估工作的有關部署,市民政局、受災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市減災委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統一發佈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0)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二)Ⅱ級響應。
1.啟動條件。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Ⅱ級響應: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5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以上、10萬間以下,或3000戶以上、3萬戶以下;
(4)幹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口100萬人以上、200萬人以下。
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市減災委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建議;市減災委副主任決定啟動Ⅱ級響應, 並向市減災委主任報告。
3.響應措施。
市減災委副主任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區、縣(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進入緊急應對狀態,實行24小時值班,全力以赴開展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減災委副主任主持召開會商會,市減災委成員單位、有關受災區縣(市)參加,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措施。
(2)由市減災委副主任或市民政局負責人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市減災委辦公室負責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佈災情,及時發佈災區需求。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減災委辦公室通報有關情況。
(4)根據受災地政府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市民政局負責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以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名義向省級相關部門報告災情,請求省裡支援。市民政局負責緊急調撥、應急采購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和單位負責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強災區社會治安管理,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工作。駐杭部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根據上級指令和當地政府的請求,積極投入救災工作,必要時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運送、接卸、發放救災物資。駐杭部隊、武警參加地方救災行動,具體按照軍地聯動機制施行。
(6)市衛生計生委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規劃局(市測繪與地理信息局)負責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
(7)市委宣傳部、市文廣新聞出版局等指導做好新聞宣傳等工作。
(8)市民政局負責指導社會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具有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工作。
(9)災情穩定後,受災地區、縣(市)政府負責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市減災委。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佈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0)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三)Ⅲ級響應。
1.啟動條件。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Ⅲ級響應: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以上、1萬間以下,或1000戶以上、3000戶以下;
(4)幹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口5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
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市減災委提出啟動Ⅲ級響應的建議;市減災委副主任決定啟動Ⅲ級響應。
3.響應措施。
市減災委副主任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民政局實行24小時值班,指導災區開展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及受災區、縣(市)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措施。
(2)由市民政局負責人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災區開展救災工作。
(3)市減災委辦公室負責及時掌握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佈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受災地政府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市民政局負責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以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名義向省級相關部門報告災情,請求省裡支援。市民政局負責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和單位負責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市衛生計生委負責指導災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市規劃局(市測繪與地理信息局)負責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工作。
(6)市民政局負責指導社會組織、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7)災情穩定後,市減災委辦公室負責指導受災地區政府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8)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四)Ⅳ級響應。
1.啟動條件。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Ⅳ級響應:
(1)死亡1人以上、1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800間以上、3000間以下,或300戶以上、1000戶以下;
(4)幹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口10萬人以上、50萬人以下。
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市減災委辦公室主任決定啟動Ⅳ級響應。
3.響應措施。
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民政局實行24小時值班,指導災區開展救災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減災委辦公室視情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市減災委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市減災委辦公室負責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佈災情。
(4)根據受災地政府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財政局、市民政局負責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民政局負責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
(5)市衛生計生委負責按照相關預案,指導災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規劃局(市測繪與地理信息局)負責按照相關預案,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等工作。
(6)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五)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相對薄弱的加快發展地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地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可酌情調整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啟動標準。當一個區、縣(市)啟動縣級Ⅰ級響應時,市減災委視情啟動Ⅲ級響應;當市災害業務主管部門啟動專項預案等級響應時,市減災委視情啟動相應等級響應。
(六)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啟動響應的單位決定終止響應,並向市減災委主任報告。
六、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
(一)過渡期生活救助。
1.特別重大、重大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專傢及災區民政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靜電除煙機
2.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及時撥付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市民政局指導災區人民政府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
3.市民政局、市財政局監督檢查災區落實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情況,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後組織績效評估。
(二)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人民政府應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受災區、縣(市)民政部門應當在每年9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市民政局備案。區、縣(市)民政部門和市民政局逐級匯總冬春救助的基本情況,並報上一級民政部門。
2.市政府或市民政局、市財政局根據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數及災情嚴重程度,向省政府或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申請冬春期間受災群眾生活補助資金。
3.根據各區、縣(市)的請示,結合災情評估情況,市民政局、市財政局確定冬春救助資金補助方案,及時下撥資金,專項用於解決冬春受災群眾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4.各級民政部門要通過開展救災捐贈、對口支援、政府采購等方式解決受災群眾的過冬衣被等問題。各級商務部門要確保糧食供應。
(三)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要尊重群眾意願,以受災戶自建為主,由區、縣(市)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建房資金等通過政府救助、住房保險理賠、社會互助、鄰裡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根據災情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佈局,避開地震斷裂帶、地質災害隱患點、山洪災害易發區、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安全。
1.組織核查災情。災情穩定後,區、縣(市)民政部門立即組織災情核定,建立因災倒損房屋臺賬,並在5日內核定災情和救災工作數據向市民政局報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區、縣(市)民政部門報表後,應在3日內審核、匯總數據,將本行政區域匯總數據[含區、縣、(市)數據]報省民政廳。
2.開展災情評估。市民政局根據受災區、縣(市)民政部門上報的因災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會同相關區、縣(市)民政部門組織核查、評估小組,並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住房倒損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3.市民政局根據受災區、縣(市)政府申請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請示,結合倒損住房核查、評估結果,按照市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提出資金補助建議,商市財政局審核後下達資金。
4.市建委負責災後恢復重建的選址規劃,市民政局、市建委要加強對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的督促、檢查,視情派出聯合工作組指導災區恢復重建工作,定期通報重建進度。各級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等工作。市規劃局(市測繪與地理信息局)負責災後恢復重建的測繪與地理信息保障服務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5.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後,市民政局和各區、縣(市)民政部門應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上一級民政部門。
七、保障措施
(一)資金保障。
市民政局、市財政局等部門根據《自然災害救助條例》《浙江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安排市級救災資金預算,並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的原則,建立完善市、區縣(市)救災資金分擔機制,督促區、縣(市)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1.區、縣(市)政府應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2.各級政府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災資金安排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二)物資準備。
1.按照合理規劃、資源整合的原則,建立全市救災物資儲備體系,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絡。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區、縣(市)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佈等情況,建立規模適度、佈局合理的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各級儲備庫(點)應儲備必需的救災物資,各類應急避災、疏散場所也應當儲備與安置規模相匹配的救災物資。
2.制訂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要求儲備必要物資。
3.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傢名錄,健全應急采購和供貨機制,必要時簽訂救災物資緊急購銷協議。
4.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和補償機制。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災情發生時,可調用災區鄰近的區、縣(市)級民政部門的救災儲備物資。
(三)通信和信息準備。
1.加強市級災情管理系統建設,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建立覆蓋市、區縣(市)、鄉鎮(街道)三級的救災通信網絡,保障信息暢通,確保各級政府及時準確掌握自然災害信息。
2.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臺,完善部門間、政府與社會力量間的災情共享機制。
(四)裝備和設施保障。
1.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配齊備全救災設備和裝備,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並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和後勤保障;市級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須的設備和裝備。
2.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佈等情況,利用福利院、敬老院、人防疏散場所、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災、疏散場所,並設置明顯標志。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要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災、疏散場所。
(五)人力資源保障。
1.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援隊伍和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培育、發展和引導相關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隊伍,鼓勵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2.加強減災救災專傢隊伍建設。組織民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水利、衛生計生、地震、氣象、測繪與地理信息、紅十字會等方面專傢,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3.推行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市、區縣(市)、鄉鎮(街道)、村(社區)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社區)和相關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六)社會動員保障。
1.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2.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3.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志願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七)宣傳、培訓和演練。
1.組織開展全市性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等常識,組織好“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等活動,加強防災減災科普宣傳,提高公民防災減災意識和科學防災減災能力。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建設。
2.組織開展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緊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志願者的培訓。
3.市減災委辦公室協同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劃並定期組織演練。根據自然災害發生特點,每2年在災害多發、易發地區至少組織1次應急救災演練,檢驗並提高應急準備、指揮和響應能力。
八、附則
(一)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幹旱、洪澇災害,臺風、風雹、低溫冷凍、高溫、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災害性海浪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
(二)本預案中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三)各區、縣(市)減災委根據本預案,結合本地區實際,修訂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並在發佈之日20個工作日內向市民政局報備。市減災委辦公室應適時組織開展對各地編制、修訂和演練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情況,以及本預案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預案實施後,由市減災委辦公室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傢進行評估,並適時修訂。
本預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前發《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杭政辦函〔2013〕4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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